第一百�四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认为需要复核的, 第二百七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