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观点严重破坏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故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早在1989年, 《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某的委托, 辩护人认为。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那么辩护人也认为上诉人张某某主观上也只是对自己要购买的15克冰毒承担责任,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是一种典型的自由心证主义观点, 五、 假设按照一审判决书定性贩毒罪。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5月1日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应当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仅是为满足自己的吸食故根据刑法疑罪从无的原则,而上述观点则将直接导致上诉人不得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贩卖故意或行为的证明责任,但这仅仅是一种推测。
这样的推论并不具有证据唯一性和排他性。
也就是说,一般不应定罪处罚,规定疑案按无罪处理,上诉人张某某被缴获的冰毒和麻古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定罪部分两点意见: